◎ 文 律商联讯特约撰稿 刘正赫
在经济快速发展、技术不断更新的背景下,企业间的商业竞争日益激烈。因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掌握企业保密信息的重要岗位员工离职加入竞争对手而导致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信息泄露或者面临泄露风险,导致企业人才流失、竞争优势减损等问题,已对企业日常经营与未来发展造成困扰和阻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竞业限制制度,通过与员工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的方式,限制核心人员在同业内流动,以保护企业保密信息、维持企业竞争优势。
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最初见于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层面,对竞业限制制度进行了明确统一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九十条涉及竞业限制主体、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等法律规定。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至第十条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司法裁判中涉及竞业限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统一了司法裁判标准。
近年来,随着竞业限制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各级法院也愈发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发布有“竞业限制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还对竞业限制争议案件的审理思路、裁判要点进行了总结与分析。
2020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中的案例十二也涉及竞业限制争议案件。
竞业限制司法裁判案例研究
司法实践中,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的合理数额、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条件和方式等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和争议,加之个案现实情况的纷繁复杂,法院对于同一规定的适用情形仍存在不同解读,对同一问题也呈现出不同的裁判口径和观点解读。另外,由于劳动法下的竞业限制与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保护、股权激励等其他法律领域密切相关,相关跨领域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安杰律师事务所和律商联讯始终关注竞业限制相关法律前沿问题和司法裁判案例,并于2017年联合发布《北京、上海、深圳三地2015年至2017年法院审理竞业限制争议案件法律研究报告》。2020年,联合发布《北京、上海、深圳三地2018年至2019年法院审理竞业限制争议案件法律研究报告》。两份报告系统总结了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竞业限制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重点问题、裁审标准和倾向,得到企业、裁审机构、律师同业的多方关注和认可。
以往竞业限制争议案件多发于北京、上海、深圳3个一线城市,近年来,各地竞业限制争议呈多发态势。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更多地区近年来法院审理竞业限制争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归纳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争议热点、难点问题的裁审观点和倾向意见,安杰律师事务所和律商联讯共同制作了2022年竞业限制争议案件法律研究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研究范围包括北京、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深圳单独检索,下同)、深圳、江苏、天津、重庆、成都、杭州、武汉十地,对2019年至2021年十地法院审理竞业限制争议案件的相关数据进行了全面统计,并在数据统计的基础上,结合公开的裁判文书内容,对司法审判实践中涉及的竞业限制效力认定、竞业限制行为认定、竞争关系认定、确定违约金数额的参考因素、竞业限制与股权激励、竞业限制与不正当竞争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并以报告发现的典型案例,归纳和总结法院的裁审观点和倾向意见。
竞业限制争议案件的数量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2019年至2021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江苏、天津、重庆、成都、杭州、武汉十地共有竞业限制争议案件4951件。其中,2019年1502件,2020年1700件,2021年1749件。
据统计,在检索的十地范围内,竞业限制案件多发于北京、江苏、上海、广东、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2019年至2021年,上述五地的案件总量在全国位居前列,其中北京1038例,高居各地榜首;其次是江苏904例、上海780例、广东721例、深圳520例。上述五地的案件数量总和占3年内检索的十地案件总量的80.04%。
剩余五地分别是:成都339例、重庆207例、杭州185例、武汉178例、天津79例,占3年内检索的十地案件总量的19.96%。
从2019年至2021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江苏、杭州六地竞业限制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杭州涨幅最大,从2019年的43件升至2021年的73件,涨幅比例69.77%;江苏也从2019年的256件升至2021年的328件,涨幅比例达28.13%。这主要是由于江苏、杭州等江浙地区一批互联网等新兴企业发展迅速,互联网等新兴行业企业日渐兴起,竞业限制案件数量近两年显著提升。
此外,北京竞业限制案件数量从2019年的325件上升至2021年的362件;上海从2019年的242件上升至2021年的270件;广东从215件上升至261件;深圳从161件上升至171件。虽然各地的案件数量可能因为经济体量以及竞业限制的应用情况有所差异,竞业限制案件在部分年份有所下降,但是总体数量波动不大且保持稳中上升的态势。可以看出,随着人才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约定竞业限制的方式增强防范人员流动带来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用人单位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竞业限制争议案件涉及的行业分布
从十地涉及竞业限制案件的行业来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tmt行业竞业限制案件数量最多(tmt行业即互联网、媒体和通信等科技行业),占案件总数量的30.35%;商务服务业排名第二,占比17.23%;制造业与批发和零售业排名第三和第四,分别占比11.25%和9.91%;教育业排名第五,占比7.2%。
数据显示,随着互联网公司的迅速发展、中国制造能力的日益提升,涉及tmt行业、制造业、商务服务业等行业依然是全国竞业限制争议案件的高发行业。
劳动仲裁、诉讼裁判结果同一性分析
报告对同一竞业限制争议案件,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裁判结果统一性进行分析。部分一审判决书未体现仲裁裁决情况,因此统计结果未计入此部分案例。此外,部分一审判决对于仲裁裁决支持的金额有所增加或酌减,或部分支持了仲裁请求,此种情况全部计入部分支持仲裁的情况。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在仲裁与一审的衔接程序中,一审支持或部分支持仲裁裁决结果的比例在50%至75%,上海、北京、广东分别占支持或部分支持仲裁裁决结果的前三名,分别占比75.28%、63.35%、58.23%。
在一审与二审的诉讼衔接程序中,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的比例均在80%以上。
报告统计的再审案件中,再审案件结果均为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未发现有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结果。
提起方分布情况和主要诉求
十地2019—2021年竞业限制争议案件提起方分布情况:
在用人单位主动提起的竞业限制争议案件中,主要诉请为要求劳动者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已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用人单位的其他诉求还包括:要求劳动者赔偿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向用人单位支付律师费等。
在劳动者主动提起的竞业限制争议案件中,主要诉请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的其他诉求还包括: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等。
(作者系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责编 惠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