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上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一案公开宣判。该案于7月13日至7月15日在娄底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共涉及21个罪名、64笔违法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尚同军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涉足花垣县采矿业后,为了以恶抢矿、护矿,一边网罗社会人员,充实扩大自己的力量,一边拉拢国家工作人员,编织“关系网”。2002年初,被告人吴先耀纠集一帮社会闲散人员并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2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尚同军与被告人吴先耀为谋取非法利益而相互勾结。2004年初,经尚同军邀约,以吴先耀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归顺尚同军。
该犯罪组织为扩大影响,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采取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以商养黑”“ 以黑护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采矿、诈骗等43起违法犯罪活动,致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在花垣县城等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同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还实施故意杀人、抢劫、非法拘禁等非组织犯罪21起,致2人死亡,3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同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先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伍秀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唐先举、杨永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缴。
7月30日上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欧阳江彪、欧阳德盛、邓敬德等2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综合2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被告人欧阳江彪、欧阳德盛、邓敬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欧阳柏佳、唐成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字杰文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英俊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半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刑罚。
该案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2日至24日公开开庭审理,共涉及10项罪名和多项违法犯罪事实,系湖南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的涉黑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世纪90年代,被告人欧阳江彪、欧阳德盛与他人结伙在广东省广州市参与实施多起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形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两枪一斧”恶名昭著,分别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刑,后于2014年相继刑满出狱。
2015年,被告人欧阳江彪、欧阳德盛分别与他人合伙在宁远县成立公司以发放高利贷牟利。随后,欧阳江彪、欧阳德盛以其成立的2家高利贷公司为据点,依托二人恶名,以宗族和地域为纽带,大肆接纳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发放高利贷牟利,逐步形成了以欧阳江彪、欧阳德盛、邓敬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按照被告人欧阳江彪、欧阳德盛制定的“圈子里要有等级观念、要讲义气、逼债但不使用暴力”等不成文规则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在宁远县城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犯罪2起、寻衅滋事犯罪8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3起、非法拘禁犯罪3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实施违法行为10余起,实施贩卖毒品7起,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多达3万1千余克,通过以黑促毒,以毒养黑,攫取了巨额非法财富,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欧阳江彪、欧阳德盛、邓敬德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欧阳柏佳等17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宁远县城特别是在宁远“北路”地区,长期有组织地实施高利放贷、非法讨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开设赌场、聚众斗殴、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敛财。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被告人字杰文等5人参与该组织实施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欧阳承军委托该组织实施非法讨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