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惠宁宁
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最终环节,对于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是经济三驾马车之一,也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与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日益被关注的热点问题。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立法工作,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为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从多角度、多层次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总则篇、物权篇、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等几方面都有相关规定。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新消费类型不断涌现。为积极应对新消费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关立法也与时俱进,全方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孕育专门立法
“母亲把几张粮票、油票、布票捋得整整齐齐,用一块方手帕包着,放进贴身的口袋里。我跟在母亲身后,随着排队的人们慢慢前行,看着货架上的商品离自己越来越近······”60后的季升(化名)回想起儿时的购物记忆,仍觉得供销社是“购物的天堂”。
20世纪70年代,供销社是人们购买生活必需品的主要渠道。由于当时物资紧张,有时需要排队才能买到需要的物品。
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强调将国家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自此,中国逐步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下海经商成为一股热潮,手表厂、饮料厂、服装厂等企业如雨后春笋般遍布各地。消费市场异常活跃,商品也越来越丰富,彩电、冰箱等消费品逐渐进入千家万户。
“为什么会产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根本上说,这是时代的要求、社会发展的必然、市场经济孕育的结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社会生产力滞后的矛盾,保护消费者权益恰恰是这一矛盾上的焦点、核心点。只有保护消费者权益,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近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向《法人》记者讲述了消法产生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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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与地方消费者保护条例的先行出台息息相关。1987年9月4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此后,湖北、江苏、贵州、吉林、浙江等20个省份相继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地方立法促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进程。“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的起草工作始于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草拟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至1989年前后修改出18稿。”河山说。
也是在这个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到这一程度,自然孕育出我国消费者保护活动的诞生和发展,“3·15”在中国开始了。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华工商时报社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举办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拉开了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的序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经营者负有的义务、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消费者权益有了法律保障。
多维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1994年到1999年,针对一系列家庭日用品及消费品安全事件,国家推动出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2001年2月,中消协妥善处理三菱帕杰罗v31、v33汽车赔偿问题,促使制定召回方案,明确了有关赔偿条款;2001年7月,中消协牵头处理日航对中国乘客的服务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案件,这是第一起因航班延误而获得实质性效果的案件;2001年至2004年,各级消协组织分别参加火车票价、飞机票价、部分药品价格听证会,推动公共事业收费合理化;2002年、2010年中消协推动家用汽车、电视、微机等“三包”规定的制定和贯彻落实。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新的经营模式、交易方式层出不穷,消费方式、服务内容随之发生巨大变化。
尤其是互联网技术迅速迭代,网购消费逐渐成为主流方式之一。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1.1万亿元,同比增长48.3%。此时,距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已经过去了整整20年,原本较为完善的法律出现滞后性,难以解决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此次修订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经过不断完善,现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旅游法、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实施。尤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大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并加强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民法典框架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加具体、完善。
新法规加大保护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时有发生,“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虚假营销尤其是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2021年,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2013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8.2%的受访者有被网络“种草”坑过的经历。
为解决上述问题,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要求,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办法针对弹出广告“过多过滥”、知名艺人、网络红人等虚假违法代言等消费者反映集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努力打造互联网广告监管“利剑”;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中用户权益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禁止算法歧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服务提供者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和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
此后,为进一步解决消费者关注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针对当前网络交易中呈现出的重点、热点问题,如直播带货、大数据杀熟、刷单炒信、强制搭售等行为进行了针对性规范,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司法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司法机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审理消费纠纷案件、出台司法解释和政策、发布典型案例等方面。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了大量消费纠纷案件,在住房、网络购物、食品药品等重点民生领域维护市场公平有序。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商品房消费者的优先权。2024年8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打击敲诈勒索等违法索赔行为;并同步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案例指引作用,帮助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
为进一步扩大群众对消费者权益的了解,增强维权意识,每年的“3·15”之际,各地司法局联合公安、卫生、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多措并举,从源头防范消费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加大了对民生消费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如医疗美容犯罪、电信网络诈骗、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公开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7933件14449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假冒伪劣商品犯罪8503件14560人。今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此外,司法机关推进了消费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优化了消费纠纷案件审理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畅通的司法救济途径。
编审|王 婧
责编|白 馗
校对|张波 张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