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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间“桎梏”应依法破除
2021-10-21 11:41 来源:法人网 作者:刘权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刘权

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大做强后,往往不希望潜在对手超越自己,所以通过各种手段维护自己利益并限制竞争对手,由此引发了一些不正当竞争、平台垄断、封杀屏蔽等问题。促进平台数据开放共享是互联互通的本意所在。

网络平台相互开放通道,具有紧迫的必要性和重要价值:其一,平台开放符合互联网精神。互联网本身就强调互联互通分享,自诞生之日起就强调万物互联,早期没有技术进行互联,现在有了技术进行互联却经常人为制造互联障碍。“不兼容现象、封禁现象”实际上不符合互联网精神,也不符合互联网产生的初衷。

其二,平台开放有利于便利消费者。“不兼容现象、封禁现象”,给消费者带来很大不便。如某些平台中的链接,必须要复制一遍在浏览器上才能打开。

其三,平台开放有利于平台的长远发展,有利于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平台要想提供更多服务,要想获得更多用户,就必须更加开放。不适当的封禁行为和不兼容行为,实际上会阻碍平台发展。虽然短期内,小平台好像占了便宜,大平台受到了损失。但从长远看,大平台开放接口,会吸引更多用户,流量会变得更大,这种开放实际上有利于平台自身发展。目前的封禁屏蔽现象,需要立法者进行顶层的设计,对于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其四,平台具有公共性,不应当封闭。网络平台尤其是头部平台,不是普通市场主体,它承担着很多公共职能,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网络平台规模越大,提供的网络服务越重要,公共性就越明显,就越应当实行更加广泛的互联互通。

解除屏蔽网络链接是平台间互联互通最基本的要求。同时,对当前存在的数据垄断现象也应该给予关注。对于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关信息,应该开放共享,打破数据鸿沟,实现平台间的互联互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网络互联互通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但如果中小企业由此形成过度依赖思想,总是希望“搭便车”,必将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在互联互通全面推进过程中,中小企业自身应不断努力,不断追求科技创新,才能更大更强。

在推动互联互通后,平台间责任和义务的设定还需进一步研究。提供通道的平台负有必要的审查义务。如果完全不审查互联互通的内容,必将损害用户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但如果要求平台对所有内容都进行严格审查,必将极大地增加平台的运营成本。(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责编:白馗、编审:崔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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