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 传递关爱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 -ks8凯发官方网站

检护民生 传递关爱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
2024-05-16 10:26:41 来源:法人网 作者:张咪

法人网讯 近日,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为9名申请救助人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传递了浓浓的“检察关爱”。

近年来,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把司法救助作为“检护民生”的重要举措,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逐案排查,发现因案致贫的贫困户、残疾人、未成年人等重点被救助人群,积极帮扶救助,全力做优做实这项民生工程。在此次被救助对象中,有3名未成年人。

检察官在办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中,发现案件3名受害人系未成年人,因家贫辍学,在打工期间不幸遭遇侵害,身心受到严重创伤,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十分困难。随即,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检察官主动关怀、主动服务,深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实地调查核实,会见其家长,多方了解3名未成年人实际情况,调取相关材料。

经调查核实,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出生于一个特殊家庭。母亲自幼双目失明,父亲一只耳朵失聪,一只眼睛失明,胳膊因受伤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还要赡养70多岁的老人。全家没有主要经济来源,生活困顿。另一名未成年人母亲因涉嫌犯罪正在服刑,养父因车祸丧失劳动能力,家中还有正在上学的弟弟妹妹,全家仅靠亲戚接济度日。第三名未成年人的母亲常年在外打工,养父是家中主要劳动力,需要赡养80多岁常年吃药的两位老人,抚养上小学的弟弟,生活困难。

面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和其面临的生活困境,检察官们启动救助程序,多次会见,用心用情多方位开导教育,进行心理疏导,鼓励3人积极面对生活。

救助金发放仪式上,检察官与3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促膝长谈,希望家长们与孩子加强沟通交流,给予孩子们更多关爱,及时引导学习掌握一技之长,把救助金花到刀刃上。同时,检察官对孩子们谆谆教诲,教育引导他们步入社会与人交往要和善,要自尊自爱自信,注意交友范围、交友方式,吃一堑长一智,多和正能量的人相处,凡事多和家长沟通协商,做遵纪守法的公民。院方还积极向被救助人提供社会救助信息与渠道,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其他救助工作,尽可能地让受害者享受政策待遇,最大限度地缓解其生活困境。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民生为本,秉承“检察为民办实事”“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主动回应群众关切,不断扩大司法救助的广度和深度,用心用情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

链接:【政策宣传】

问:具备什么条件可以获得司法救助?

答: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抚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问:何种情形,一般不予救助?

答:对案件发生重大过错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问: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方式有哪些?

答: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上海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作者: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张咪

责编:王茜

校对:张雪慧、张波

编审:渠洋

编辑:刘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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