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以许某某、裴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牟取不法利益,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跑分”洗钱,涉案金额高达1.45亿元。
2019年,福建安溪籍被告人许某某在柬埔寨从事厨师工作,其间结识了一名代号为“蛇”的犯罪分子。2021年2月,“蛇”与回国的许某某联系,希望许某某能收一些银行卡帮其“跑分”洗钱,按照金额的千分之四给许某某提成。
2021年3月,许某某伙同老乡裴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设立窝点。许某某招聘其同乡黄某某等六人负责转账工作,裴某某则招募管理李某某等10名卖卡人员,前往江西南昌、贵州遵义等地为每人办理了5至6张银行卡,为“跑分”活动提供作案工具。一切准备就绪后,许某某建立了工作群,通过工作群对接上家,将银行卡账号发到群里,然后根据上家的指示安排人员进行转账、统计结算利润等。
经调查,2021年3月至4月,该团伙为国外犯罪团伙“跑分”洗钱总流水达1.45亿元,团伙成员共计获利49.8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等八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许某某、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退赃情况等,分别判处许某某、裴某某四年六个月和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某某等六名转账人员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李某某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