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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多方联动治理机制向世界提供中国方案
2023-10-26 13:5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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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维

历经多年的酝酿和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近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条例》的意义重大,用司法部、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的话来讲,《条例》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发展状况与国家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正如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所说,“在波澜壮阔、充满挑战的人工智能时代,以《条例》为代表的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必将在实施落地的过程中,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出台适时十分必要

“出台适时”“十分必要”,是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所长、正高级工程师辛勇飞对《条例》此时出台的必要性的高度肯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特别是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接触和使用互联网。据统计,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1亿。毫无疑问,新时代以来的未成年人,是伴随着信息化发展成长起来的“网络原住民”。

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学习和生活已经成为常态,然而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比如,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等,特别是网络欺凌、网络沉迷相关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一些案例产生的悲剧后果,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家庭和睦以及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这些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加以制度性解决。

辛勇飞认为,《条例》的出台充分适应了我国未成年人密切触网的新情况,考虑了我国互联网平台众多、产品业态更新迅速的新实际,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好鼓励和限制、培养和保护等关系。《条例》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难点、痛点问题,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关切,特别是家长的关心和诉求,形成了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健康发展的制度安排。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条例》中得以充分体现。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我国民法典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治杰认为,《条例》与之一脉相承,明确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一方面为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设置多重保护,另一方面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上网权利,以此避免未成年人在网络时代因为无法接触网络而发展受限。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四个方面,“可以说每个方面都力求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袁治杰说,《条例》坚持社会共治,确立与未成年人密切关联的各方主体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的责任义务,全面构筑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防线,对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

比如,《条例》规定,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主要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这有助于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能力,使其免于遭受网络侵害。

再如,《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这将降低此类信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损害。

对于日益严峻的网络欺凌问题,《条例》特别作出了回应,明确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为强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条例》严格限制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范围,并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未成年人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而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条例》还通过技术治理的方式防治网络沉迷,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机制,不得提供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随着《条例》的出台,自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基本框架和基础体系已经形成。

如林维所说,我们建立健全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等的多方联动治理机制,并深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模式、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网络沉迷防治机制、大型平台主体责任等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方案,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一国际重要议题上,向世界提供了新时代的中国方案,展示了中国式现代化治理的智慧和经验。

接下来,如何将其落地实施就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在《条例》全面实施和落地的方向上,依然任重而道远,需要在纵深领域、细分场景逐步建立起更加具体细致的配套规则和措施。”林维说。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工商大学全球治理与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佟丽华建议,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并提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相关企业尤其是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有显著影响的平台企业,要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结合本企业特点将法律制度要求转化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融入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提升整个企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水平。”

及时完善相关制度也非常必要。佟丽华说,从司法机关近些年办理的一些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案件来看,有些平台企业在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相关企业应当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全面检视自身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条例》要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对那些无视法律制度要求、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企业,应当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优秀经验的企业,也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条例》各项要求的落实,不仅将提升数字时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水平,为相关企业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有显著影响的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树立我国平台企业在国际社会的良好形象,也将对探索数字时代全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发挥引领作用。”佟丽华说。

编辑:刘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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