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全媒体记者 李韵石
近日,新冠疫情再次来袭影响。一时间,医院就诊人数激增,药店、电商平台的退烧、止咳、镇痛等药物及抗原检测试剂盒(下称抗原试剂盒)脱销。部分企业和个人趁机敛财,在涉疫药品和抗原试剂盒上动起了歪脑筋。为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集中查处了一批涉嫌哄抬价格的行为。
囤货居奇不可取,哄抬药价需狠刹
朋友圈卖药涉嫌违法
“泰诺、连花清瘟、小儿退烧药各到100盒,先到先得。”近日,记者发现,有人在朋友圈售卖清热退烧等药品。这些售卖者有的是药店经营者,他们捂药惜售、借机抬高药价;有的是个人身体痊愈后,将自己手上多余的药品转卖给有需要的人;还有想利用特殊时期赚取高额利润的不法商人。
“那天,我发高烧,手里既没有退烧药,也没有抗原试剂,周边药店都找遍了,最后在朋友圈里找到有人卖退烧药。没有办法,我只能买了。”2022年12月20日,家住北京市顺义区的马女士告诉《法人》记者,根据药品售卖人自述,退烧药是他在北京某医院排队开出来的。“这个人也是我朋友推荐的,据说他就是一个黄牛,连花清瘟胶囊一盒卖80元。”
与马女士有相同经历的,还有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孙先生。2022年12月24日晚,孙先生爱人突然开始高烧、咳嗽,但家里没有备药,孙先生只能带着爱人前往北京某三甲医院看急诊,分诊医生告诉他,要等6到8个小时。“随后,我在朋友圈看到有人在卖退烧药,就买了一盒布洛芬,花了50元。”孙先生说。
对于是否可以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药品销售,记者2022年12月25日采访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田磊。他告诉记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应当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这是经营药品的前提。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想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也要符合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制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此外,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有: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无权销售抗原试剂
记者发现,朋友圈售卖的不止退烧药品,还有时下紧俏的抗原试剂盒。“我在朋友圈里买的抗原试剂盒,400元20个,单价20元一个。”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梁先生告诉记者。
北京济民康健大药房负责人左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发布以来,抗原试剂盒进货价格一天一变。由于抗原试剂盒资源紧张且价格波动,对于药店来说,很难定价。与抗原试剂盒生产企业订货,往往需要提前支付定金。一旦价格回落,药店将面临数万元或者数十万元的损失风险。不过,随着政府推进保供工作,左江药店抗原试剂盒供量充足。
2022 年 12 月,北京一药店门口张贴的抗原检测试剂盒无货告示
山西某抗原试剂盒生产厂家负责人张超(化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其中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想从厂家购买抗原试剂盒必须提供相关资质,个人或者无资质企业想从厂家直接购买不被允许。”
对此,田磊告诉记者:“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第二类)经营活动,个人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盒涉嫌违法。”
2022年3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多地打击违规销售行为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全国市场监管系统集中摸排哄抬价格线索,针对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管执法力度,立案并查处了一批涉嫌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其中包括北京、天津、浙江、广东等地多家医疗企业。
2022年12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分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7日,当事人复星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规格:25人份/盒)的进货价格分别为61.25元/盒、67.5元/盒以及75元/盒,而在美团平台销售标价达229元/盒。由于销售优惠不同,实际销售单价分别为179元/盒、216.5元/盒以及229元/盒,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调查终结,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样是在2022年12月8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河西店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查看连花清瘟胶囊质量验收单、销售流水、销售小票、进货票据及监控视频等,查实该药店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的过程中强制搭售指定商品,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调查终结,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此,田磊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对于情节不够刑罚处罚的行为,也有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断上,应当根据各地依法发布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价格敏感程度、对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常情常理作出认定。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严惩。
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此外,通知还强调,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
(责编 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