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常鸿儒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共同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期间,联合发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案例涉及被告人利用网络渠道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如今,消费者从电商平台或直播间购买食品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网络渠道在丰富消费者购物选择的同时,也隐藏着诸多风险。例如,在上述两起案例中,不法分子制售假冒伪劣牛肉和有毒有害减肥食品后,以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的方式,通过电商渠道销往全国各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法分子之所以盯上线上渠道,一方面是因为线上购物缺乏直观性,消费者无法近距离感受商品的品质、口味等,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进行虚假宣传;另一方面则由于电商平台众多,可以让不法分子“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从而轻松躲避监管。
从此次发布的有关案例中可以看出,司法机关通过能动履职,综合运用梳理电子数据、深挖物流和转账记录等方式,锁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线索,并对犯罪链条形成“全覆盖式”打击,不仅亮明了食品安全是不容挑战的“底线”,也展现了司法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一直在路上”的决心。
食品安全工作链条长,一环扣一环,各个环节上的主体都应承担好自己的责任。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实效性,以应对食品安全工作出现的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平台企业应当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审核把关;同时,平台之间要推动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避免不法分子“改头换面”继续作恶。消费者在遭受欺诈时也要及时保存证据,依法投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共同维护好网购市场秩序,守好“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