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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何时休
2022-04-22 10:54 来源:法人网 作者:彭飞

法治日报-法人网 全媒体记者 彭飞

2021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制发的一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开启了浙江省首例妇女权益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有效保障了妇女平等就业权,被视为公益诉讼在妇女权益司法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破冰之作。

该案源于一则涉嫌性别歧视的招考公告,“限定只招男性”。今年3月31日,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晴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消除就业歧视的角度,该案将过去以个人诉讼、行政处理为主的反就业歧视救济手段,延伸到检察公益诉讼这一公力救济上来,拓宽了针对就业歧视的司法保护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刘小楠教授认为,该案“有效保障了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我国检察机关关于就业性别歧视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今年全国两会上,“就业歧视”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劳动者平等就业机制的落地,带来更多可能。

从个人诉讼到公益诉讼

时间倒回到18年前。2003年12月,安徽省芜湖青年张先著在入职体检时,检测到感染乙肝病毒,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被用人单位拒录。彼时就业促进法尚未出台,不服此结果的张先著提起行政诉讼,将涉案人事局告上法庭,此案被媒体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人事局作为招录公务员主管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不准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证据,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归属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该案推动了“反乙肝歧视”司法进程。但也有人认为,张先著报考的位置已被别人顶替,其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未获得支持,因此“人事局输了,张先著也没赢”。

而前述检察建议的出现,得益于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其中规定:“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2021年9月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也明确规定要促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

2021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某街道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份村级后备干部招考公告。该公告声明,招考人数共30人,除了一个村招考不限男女之外,其他12个村限定只招男性。

收到反映线索后,钱塘区检察院向该街道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对招考公告中所涉不当信息及时进行处理。街道对检察建议给予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相关招考公告被撤下,并重新设置了男女比例一致的招录岗位。

消除就业歧视写入法律

实际上,早在2007年8月,中国便出台了《就业促进法》(2008年起正式实施),明确“消除就业歧视”,并专章规定了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对女性、少数民族、残障人士、传染病原携带者、农村劳动者在就业上区别对待。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处分;劳动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曾晴表示,该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赋予劳动者更大就业反歧视诉权,也将就业歧视纳入到行政监管范围。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中,就包含一起“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案例。该案例中,求职者闫某某在招聘平台上向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投递的简历中,写明自己是“某地人”。

随后,闫某某收到公司拒录回复,在不合适原因一栏写了“某地人”三个字。闫某某认为,该公司招聘存在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了就业促进法,遂将其起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了原告平等就业权,当庭宣判被告公司向闫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9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万元;同时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并在《法治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就业促进法实施十几年来,类似反就业歧视的个人诉讼案例不断出现,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加大了就业歧视单位和企业的违法成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增强了社会公平就业的意识。

但也有学者指出,就业促进法“缺乏对就业歧视内涵、性质、判断标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导致相关规定在现实中很难操作执行,难以有效遏制当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

反就业歧视需要专门立法


2019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交给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报告称,实施12年来,就业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业促进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就业需要”。尤其在就业歧视长期存在等问题上,暴露出该法律存在不足。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呼吁,适时修订完善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度体系,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的就业。

曾晴表示,中国与就业歧视相关的法律法规多而零散、未成体系。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对妇女的平等保护权利;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不得歧视残疾人;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公平就业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2021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歧视妇女”的具体含义进行规定,但目前该法修订工作尚未完成。

近年来,关于制定一部专门性反就业歧视法的呼声时有出现,全国人大代表、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邱立成支持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他指出,不少国家都制定了反就业歧视相关法律,但中国目前仍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整治就业歧视问题。立法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是最切实可行和有效的措施。此外,还有学界专家借鉴国外立法实践,提出可以建立反就业歧视机构或建立就业歧视赔偿原则等。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除了首次写入“就业歧视”,还增加了“学历歧视”和“公平就业环境”等内容。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还就“取消公务员考试35岁以下限制”“取消高校毕业生择业期政策,往届应届一视同仁”“加快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就业性别歧视保障机制”等提出建议,进一步拓宽了就业歧视的内涵,同时也给反就业歧视的推进带来新气象。


编辑: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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