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结一起购买会员即可破解“青少年模式”的不正当竞争案中,明确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均未上诉,达成执行前和解。这是全国首起涉“青少年模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青少年模式是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上网的一道“防火墙”,是互联网企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践行社会责任感的具体体现。其作为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一项制度创新,自2019年3月试点上线以来,逐渐在各大app中得以推广,已经得到社会认可。然而,有些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通过开发app,将绕开“青少年模式”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之一,当会员用户开启这一app时,会自动跳过或屏蔽“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使得“防沉迷”系统形同虚设。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健全,自律能力较弱,网络素养不足,容易出现网络沉迷、受网络不良信息诱导、网络隐私和个人信息被侵害等问题,所以需要青少年模式这剂“良方”予以保护。目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在将青少年模式升级为更为严格的未成年人模式,覆盖范围由app扩大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商店,对于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分发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青少年模式的有效实施,既要求企业自律,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合规制度体系,更需要他律,通过外部刚性约束惩戒违法行为。司法是惩戒违法、定分止争、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从实质上解决问题,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体来说,首先,法院认定相关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担当。此案中,涉案软件自动跳过或屏蔽“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的行为,覆盖了网络音视频领域多款应用软件,妨碍、破坏了原告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导致原告通过优质内容赋能未成年人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设计落空,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仅可能造成原告用户流失,损害原告的竞争利益和竞争优势,而且侵害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是恰如其当的。
其次,从责任承担方面看,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产品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被诉行为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全额支持了原告的索赔请求,体现了对违法行为严惩的态度,对相关网络黑灰产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最后,法院还以此案为契机,组织召开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会议,邀请了区妇联、区团委、区网信办、区教体局、区公安局和多家网络平台公司出席,参会各方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达成共识,形成了《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倡议书》,呼吁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通过延伸司法服务,搭建社会共治体系,形成了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合力,有助于实质性解决问题。
青少年模式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司法机关、企业、家长、学校等各方协力。这起案件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打击了破坏青少年模式的不法行为,强化了企业公平竞争意识,有助于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推动网络音视频产业健康发展,落实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