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李辽
两页手写纸,竟然价值2000万元······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下称“帝某公司”)无论如何没有想到,为获得100万元“生产技术转让费”,违约将记录在两页手写纸上相关的“香菇多糖工艺技术”秘密转让给他人,之后被该技术秘密权利人发现并告上法庭,最终自己要付出20倍的沉痛代价。这是一起有关传统中医药工艺技术秘密保护的案件。由于该案对传统道地药材(优质中药材的代名词)技术秘密认定、非法利用技术秘密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索,保护了企业创新智慧结晶,前不久,该案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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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后违反保密义务
香菇多糖是从香菇上提取的有效活性成分,在临床上可以帮助癌症、肿瘤患者提高免疫力,如今在多糖界属于“保健明星”。
2004年,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汉歧公司”)与帝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汉岐公司向帝某公司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和制剂的工艺技术,而帝某公司生产的香菇多糖的过程产物、原料药和制剂只能销售给汉岐公司书面指定的经销商或制造商。如果帝某公司自行销售或委托其他方经销,应当赔偿汉岐公司2000万元及其他损失。同时,合同明确规定,合作双方对香菇多糖提取工艺技术成果进行保密。
随后,汉歧公司如约交付了技术成果,除了写有核心工艺技术的两页手抄纸,还通过口耳相传、现场指导等方式,向帝某公司交付了技术具体细节,包括道地药材香菇的采摘地点、季节、时间以及提取工艺的注意事项等。2006年,帝某公司开始了香菇多糖原料药的生产和销售。
合作蜜月期结束后,两家公司产生分歧。2011年3月,双方同意解除之前签订的合同。随后,帝某公司违反之前与汉岐公司的保密约定,以100万元价格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转让给了由自己持股的盈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下称“盈某公司”),由盈某公司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
2014年4月,盈某公司在ks8凯发官方网站官网上高调“官宣”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正式投产,投产后年产值将过亿元。这也成为帝某公司侵权行为的有力佐证。
汉岐公司发现后,于2019年将帝某公司诉诸法庭,认为帝某公司违反了保密义务,向他人转让了香菇多糖的工艺技术秘密,侵害了自己享有的香菇多糖商业秘密,按照之前的合同约定应赔偿2000万元。
2000万赔偿一分不能少
该案关键点首先是香菇多糖的工艺技术究竟属不属于商业秘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文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非公知性”是其核心特征,也是其获得保护的基础。要注意,这里的“非公知性”并非单指不被大众所知悉的,还包括该技术不被相关领域工作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苏文进一步提到,即使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包含部分信息被公众知晓,但只要这些技术工艺的组合方式不能被公众通过公开渠道轻易获得,也可以被认为具有“非公知性”。
根据媒体报道,一审法院南京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查阅了资料,了解到“香菇多糖”为一种特殊原料,是一种在特定季节、天气、时辰,以特定方式,在我国西南某山区采摘获取的“道地药材”。而案情提到的“两页手抄纸”是关键,上面记载了明确的技术方案和指标。这些内容未在其他文献上记载,在网络上查寻不到。因此,该技术工艺符合“非公知性”的特点。
除此之外,要被定义为“商业秘密”,还需要双方对其采取“保密措施”作为基础。一审法院认为,从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看,双方对香菇多糖生产技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该工艺技术具有“保密性”。
苏文称:“如果帝某公司不能证明汉岐公司在向其交付该技术工艺信息前,就已通过正当途径获取相关技术,那么法院依旧认定汉岐公司是合法掌握该技术秘密的权利人。”
在查明帝某公司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时,一审法院在经过分析比对后发现,无论工艺流程还是参数指标,帝某公司转让给他人的香菇多糖技术工艺与两页手抄纸上的内容构成了实质性相同。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帝某公司侵犯了汉岐公司的香菇多糖技术秘密权利,应向汉岐公司赔偿2000万元。
帝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提起上诉。2023年,最高院知识产权庭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尽管帝某公司先后出示了40多篇技术文件说明举证,但难以挽回败诉的局面。同时,该案赔偿数额也是业界关注焦点。帝某公司获得的实际转让费为100万元,却需要赔偿汉岐公司2000万元,有何依据?
苏文表示,赔偿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备受关注的争议点之一。她称:“我国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4种计算方法,包括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等。但在实践中,权利人难以举证因侵权人违法行为而造成的具体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违法所得。因此,绝大多数案件都是采用法定赔偿作为赔偿标准。”
针对本案,苏文认为,双方经过事先约定,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考虑到香菇多糖技术工艺的价值、保密成本以及潜在的经济损失,2000万元的赔偿数额具有一定合理性。于是,法院直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了侵权赔偿数额,快速、有效地解决了纠纷。
关于赔偿数额,该案一审法官曾对媒体表示,帝某公司多次违反诚信原则,恶意泄密意图非常明显,因此不具有酌情减少赔偿数额的情节。
商密和专利企业如何选择
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商业秘密保护是一种重要方式,而被大众熟知的专利保护也是一种方式。但有趣的是,两者对保护方案公开性的要求截然相反。专利要求公开才能换取保护,权利人必须将创新技术公之于众,才可能换来官方授予的专利权,而商业秘密强调该工艺技术不能被公开。
实践中,企业究竟应该选择哪种保护方式?特别是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制药领域,企业该作何选择?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专利中心副主任郑希元向记者介绍,专利保护的特点首先在于具有地域性。比如,在中国获得了专利授权只能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如果想获得国外保护,则需要在国外申请专利授权。其次是专利内容固定,后期修改不能超过公开文本内容。专利权具有不可授权的主体,比如在医药领域,疾病的诊断方法在全球各个国家都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疾病的治疗方法在大部分国家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与专利保护相比,技术秘密具有一定优点。郑希元称,技术秘密没有以上限制,保护客体很广泛,没有地域性,不像专利保护只有20年保护期限,还可以根据情况变化修改技术秘密的相关内容。但他强调,技术秘密有一个致命缺点,即“一旦被公开或泄露,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无法挽回,企业需要面对巨大风险”。
上述情况如同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只要保密措施得当,企业可以无限期独占技术秘密,长期处于竞争优势地位,获得远超20年专利保护期限的技术红利。但对于一家专精特新企业而言,核心技术人员叛变意味着致命打击。”
在选择具体保护方式时,郑希元表示,当技术具有以下特点时,企业最好采用专利保护形式。一是技术可保密性较弱,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二是技术方案较易研发。三是技术经济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四是技术发展所在的阶段,很多企业和机构的技术研发已经到达成熟期。
如果研发的技术不易被破解公开、竞争对手也无法自行研制出相同的技术,那么以商业秘密保护显然优于专利保护。苏文进一步说明,世界上最经典的案例莫过于可口可乐配方的保护,从研发至今已经过去近140年,依然披着一层“神秘的面纱”。如果当年可口可乐公司选择专利保护,就必须公开配方并只能拥有20年的专利权,显然无法如现在一样雄居可乐霸主宝座百年之久。
关于医药的制备方法,郑希元建议企业采用专利和技术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去进行保护。他称,德国的威玛舒培博士药厂研发生产着销售量极大的银杏叶制品,但银杏叶中含有对人体致敏的物质银杏叶酸,因此该企业需要把致敏物质降低到一定比例。“这家企业的专利中有一项技术是将银杏叶酸降到百万分之五以下,而在企业内控标准中则降到了百万分之一以下。这个内控标准实际上就是技术秘密。因此,这家企业相当于采取了‘专利+技术秘密’共同保护的方式。”但他提示,由于针对中医药的古典文献、中外文献众多,中医药领域的专利授权难度要明显大于化药和生物药。
编审|渠 洋
责编|王 茜
校对|张波 张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