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以引导企业规范用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维权。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新就业形态已经成为我国保就业、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重要途径,蕴含着巨大的发展动力和潜能。与传统就业形态相比,新就业形态具有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方式互联网化、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时间弹性化、工作安排弱组织化等特征。在新就业形态之下,劳动者的工作自由度、自主性空前提高。劳动者自主接单、收入灵活,但也存在工作时间碎片化、收入不确定、流动性强等特点。相对而言,新就业形态突破了旧有劳动法律秩序下的传统劳动关系模式和管理规范,对现有劳动法律体系、政府部门执法形式、就业服务管理、社会保障政策等形成了不小的冲击。
近年来,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尚不明确、平台规则制定不够公开透明、维权服务渠道不畅等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要规范用工,明确劳动权益保障责任。实践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复杂多样,对新就业形态下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性质、劳动者遭受损害时的责任认定等核心问题缺乏深入研判。主动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变化,合理界定企业的劳动保护责任,创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机制,积极探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新办法和新举措,已经迫在眉睫。
此次人社部办公厅出台“两指引一指南”,明确了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范围,督促企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以及制定修订相关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要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等内容。针对新就业形态的就业特点,提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和休息办法,明确工作时间在劳动者完成全部订单的累计接单时间基础上,需适当考虑劳动者必要的在线等单、服务准备、生理需求等因素;明确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协商合理确定劳动者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获得必要休息时间,防止劳动者过度劳动。
与此同时,“两指引一指南”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诉机制,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在企业内部解决矛盾纠纷的渠道,指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司法诉讼、法律援助等法定维权服务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并鼓励地方探索创新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建立“一站式”的新就业形态争议调处机构。
“两指引一指南”将为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科学安排工作时间,依法合规制定和修订订单分配、报酬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考核奖惩等平台劳动规则提供权威参照。在此基础上,各政府行政部门、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平台企业等应积极探索创新适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维权服务机制,畅通维权服务渠道,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