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相关监管执法工作,帮助消费者辨明互联网广告与非广告信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制定并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推广手段,广告的商业属性决定了其内容具有劝诱性、选择性、适度夸张性。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不断渗透社会各个领域,互联网广告得到迅猛发展,成为拉动广告业持续发展和创新的主要动力,在促进商品和服务销售,引导消费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广告载体众多、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其内容难识别等问题也困扰着消费者。如社交媒体上的一些“软文种草”广告,内容与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内容信息相互融合,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同时广告法还强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然而这些规定较为原则,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面对现实中有的互联网广告经营主体不标注“广告”,甚至故意混淆广告与非广告信息,有的为规避法律风险对所有商业信息一律标注“广告”等情况,在具体办案中如何准确把握立法精神,规范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既避免出现机械执法,又防止“宽大无边”,是需要积极面对的问题。
此次发布的《指南》结合互联网广告特性和行业发展趋势,进一步细化了广告标注规则,规定了不同业务场景下认定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的具体标准,丰富了标注方式,并对不具有可识别性互联网广告的处罚裁量作出规定,不仅有助于实现互联网广告应标尽标,提升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让消费者能更便利地识别广告信息,而且有利于更好地统一执法尺度,维护公平公正的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
互联网广告业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有序发展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对此,有关方面要不断加强监管执法,依法整治互联网广告乱象,适时制定完善执法指南等,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广大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更加规范、更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