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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受关注
2022-03-29 14:41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

◎ 文 《法人》全国两会报道组

  2022年全国两会,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成为热度极高的话题,不少代表委员对进一步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增加反家暴公益诉讼条款

  继2005年和2018年两次修正之后,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21年迎来了又一次修法——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认为,这次修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救济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尽管上述草案第七十八条以“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但未明确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将为反家暴检察公益诉讼的实施埋下隐患。为此,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她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条款。

  此外,虽然草案第七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支持起诉,但彭静认为,“支持起诉”和“公益诉讼”相比,有不小差距。彭静建议,鉴于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过窄,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外的其他主体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针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公益诉讼机制,检察日报2020年7月曾报道,最高检第八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与全国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

  建议打拐“买卖同罪”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在今年全国两会被承载了更多期盼。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李晓林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立法上对拐卖妇女问题仍有很多亟待修改之处。在婚姻制度层面,李晓林建议修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将受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形成的婚姻纳入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因人身自由长期被剥夺形成拐卖的婚姻非基于被害女性意愿形成,不应再将一年以内提起诉讼的程序性要求施加在被害者身上,更不应通过一般的“夫妻感情破裂”路径判断是否应解除婚姻关系,而是应在法律层面明确其自始无效的违法性质,从根本上破除拐卖婚姻是“家务事”的概念。

全国两会上的“半边天” 新华社记者 金良快 / 摄

  在刑法层面,他建议修正刑法中有关收买、拐卖量刑不一致的错误,以“买卖同罪”为立法原则。“收买和拐卖本质上是互为条件、形成闭环的共同犯罪,侵害对象相当、社会危害性相当,量刑也应该相当。”李晓林说。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也提出,收买和拐卖互为条件,是共同犯罪,必须同罪同罚,所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必须和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一致。在黄绮的提案中,她建议可以判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聚焦到解救环节,黄绮建议,提高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提及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解救罪的刑罚,要对首要分子给予5年以上判罚,如此才能威慑聚众阻挠解救的行为。此外,在数罪并罚方面也要加大力度,黄绮说:“对拐卖罪中有绑架、强奸、非法监禁及故意伤害等罪行的,数罪并罚后刑期仍然不高,依法大幅提升刑罚的打击力度是当务之急、有效之策。”

  2018年首次参加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卓尔控股董事长阎志便呼吁“买卖同罪”。今年,阎志代表又提交了一份“关于从严从重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建议”。

  3月6日,阎志对《法人》记者说,很多家长在孩子还小的时候,都有过对孩子安全的担忧。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就应该给家长以安全感,给孩子以平安的成长空间。近几年孩子被拐的情况每年大幅减少,而且还经常有寻亲成功的好消息。但即使只发生一起孩子被拐事件,对相关家庭及被拐孩子就会百分之百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伤害。所以拐卖儿童犯罪哪怕只有一例,都是大家共同的疼痛,必须从严打击。

  关注受害者后续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在全国两会上建议,建立打拐行动后续联动机制,对受害者的后续救助不可放松,让查处的拐卖案件均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建议规定收买的妇女、儿童产生的婚姻、收养关系无效。基于收买犯罪行为产生的婚姻和收养关系,因为违背法律规定,且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从一开始就应当视为无效,不产生任何与婚姻和收养相关的权利义务。同时,还应该明确收买地政府承担救济责任。救济标准可参考国家赔偿标准,期限为自被拐卖、收买之日至被解救之日。当地政府怠于提供救济的,受害人或监护人可按照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主张权利。

  对此,李晓林也建议,应该健全对被拐卖妇女后续救助长效机制。由于被拐卖妇女长期处于精神和生理饱受摧残的状态,即使挣脱牢笼也难以马上回归正常生活,建议各地政府、交通、医疗、人社部门形成联动机制,为被拐妇女提供返乡、治疗、就业救济,帮助其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责编 白馗)

编辑:刘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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