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惠宁宁
“chatgpt横空出世,点燃了人们对于人工智能时代数字经济的新想象。数字经济科技创新具有更新快、迭代升级迅速等特点,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技术、伦理和价值的多重冲击,亟需司法制度保驾护航。”3月3日,在全国两会开幕前夕,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巩富文 受访者供图
巩富文表示,新一代数字经济发展,以人工智能为基本推动力,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既可以造福人类,也可以带来损害。“人工智能应当为人所控制,而不能异化为对人的控制。司法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引发的数字鸿沟、算法歧视、破坏隐私、损害知识产权、滋生黑灰产业等问题,通过在个案中阐明规则,理应发挥引领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发展的积极作用,从而铸造司法数字正义。”
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和数字经济生态角度,巩富文分析认为,一方面,数字经济发展迅猛,面临多种利益矛盾的交织,难以预先以一定的规则拘束限定,原则厘定和利益平衡需要在发展中逐步完成。司法作为定分止争的途径,最为擅长在尚未定型的利益冲突之中寻求平衡,确定适合一时一地的裁判规则,以规则创新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在法律原则指引下健康均衡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之力。
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关系着海量网络用户生产生活,构建良好的数字经济生态直接关乎群众生产生活品质和舒适程度。个体面对算法加持下的网络平台,难免存在无力感,需要司法及时提供暖心温心的权利救济,推动数字经济具备更强用户信任基础,可以带来流量繁盛,更好实现人民网络福祉。
“构建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保障制度,势在必行。”巩富文认为,数字经济司法保障应以“确立以数字正义规制数字经济的司法价值观、促进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调发展、筑牢服务数字经济发展与安全的司法屏障、提升国际数字经济治理司法话语权”等四个方面为重点,全面提升和推进司法建设。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线和终极价值。巩富文认为,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正义内涵与外延也应发生数字化迭代,确立以科技向善为底层逻辑的数字正义观,创设技术公平规则,实现数据正义、代码正义、算法正义,有效规制防范算法“黑箱”与“大数据杀熟”,保护公民个人数据隐私和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愈发受到关注。巩富文表示,促进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调发展,可以妥善解决数字经济领域中不断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既能支持以信息数据为基础的新业态、新模式、新经济发展,又能注重以个案裁判明确行为规则和边界,保持平台创新活力。
数据跨境流动不仅关系到各国、各地区的经济利益,而且关系到各国、各地区信息安全。对此,巩富文提出:“应当严格把握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安全红线,用好域外追责、刑事打击等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司法武器,坚决保护中国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数字技术。”
数字经济全球化,既涵盖国内建设,也涵盖全球化竞争格局下的数字经济规则和治理体系建设。巩富文建议,中国应当在创新数字经济治理规则基础上,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提升中国在国际数字经济治理方面的司法话语权。
法人网北京3月3日讯
责编|白 馗
编审|崔晓林
校对|张 波 张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