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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破产法应专章规定跨境破产制度
2024-03-04 16:06 来源:法人网 作者:王茜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王茜

企业破产重整是重新激活企业生命力的方式之一,而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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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征夫 受访者供图

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征夫对企业破产法修订提出建议,呼吁设立专章规定跨境破产制度。

朱征夫认为,企业重整意义重大,不仅能快速实现保主体、保就业和保税收,同时还有极强的产业联动性,更是体现一个国家宜商环境建设成就的重要指标。

近年来,一些企业进入重整程序,部分涉及巨额海外债务重组、美国法对跨境破产案件司法协助程序等跨境破产问题。一些企业具有多层持股结构,通常控股公司设立于离岸地,涉及的跨境破产问题极为复杂和专业。而我国缺乏健全的跨境破产法治及该领域专业人才,内地法院和破产执业者(含律师、会计师、破产管理人等)无法积极有效主导甚至参与跨境破产程序或进行案件合作。

鉴于上述背景,朱征夫认为,要高度重视跨境破产问题,从思想根源和立法本质上认清跨境破产对市场经济建设和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同时,积极推进跨境破产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增强宜商环境竞争力,适应我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要求。

朱征夫对《法人》记者表示,跨境破产的规则亟待完善,是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进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在立法层面,2007年的企业破产法仅有一个条款(第5条)涉及跨境破产问题。在司法实践层面,自该法实施以来仅有10个程序在境外得到承认和协助,内地法院亦仅承认和协助6个境外破产程序。这种现状与我国经济体量和地位严重不匹配,明显损害经济主权和债权人利益。2021年5月14日,我国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建立了关于跨境破产案件合作的机制,但该机制范围有限,执行不足,远不能适应处理跨境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据了解,2022年以来,世界银行颠覆性地重构了全球宜商环境评估体系,并在“办理破产”领域纳入“跨境破产”作为评价指标,以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建立了良好的跨境破产法律框架以及是否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并参与跨境破产合作。目前,国际上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下称《示范法》)的国家和司法辖区已达62个(包括我国绝大部分重要贸易伙伴),成为各国完善跨境破产相关立法的最佳参照。

对此,朱征夫建议:首先,抓住企业破产法修订的宝贵契机,积极对标国际通行做法或最佳实践。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中对标《示范法》,通过专章形式规定跨境破产制度,在本次修法后力争成为《示范法》辖区,将有效改善在“办理破产”方面的宜商评价指标,使我国跨境破产法律制度与国际最佳规则相接轨。其次,重视跨境破产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为跨境破产法治建设和有效参与全球跨境破产规则治理、积极参与并逐步主导企业跨境破产案件,夯实人才基石。

编审|渠 洋

责编|白 馗

校对|张波 张雪慧

编辑:刘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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