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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李守镇:进一步强化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
2021-03-08 15:49:47 来源:法人网 作者:伍洲奇

文 法治日报《法人》全媒体记者 伍洲奇

 “整个反垄断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行业的公平、自由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创新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正是为了树立良好的互联网竞争规则,长远地促进数字经济健康稳定成长。”近日,在谈到强化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的意义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原党组成员李守镇这样说道。

2021年全国两会,李守镇在提案中建议,进一步强化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明确消费者权益作为评估竞争的核心考虑因素,以更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理念从“包容审慎”转向“科技创新”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集中度越来越高,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也不断显现,不仅破坏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也对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损害。

李守镇认为,近半年来,中央和国家相关机关密集对强化监管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声,表明我国反垄断的监管理念发生了较大变化,从过去的“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开始转向 “科学创新监管”,这也是对数字经济近二十年来纵深发展的及时回应。

2021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

“《指南》不仅代表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理论创新,有利于我国参与制定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规则,而且对完善我国数字市场的行业公平竞争,规范平台经营者等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法合规经营也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李守镇说。

李守镇认为,反垄断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滥用封禁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虽然我国正在不断强化反垄断执法,但互联网平台还存在滥用封禁行为,比如,微信平台屏蔽抖音、飞书等分享链接,给中小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李守镇表示,滥用封禁行为的危害首先体现在滥用屏蔽行为方面,其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通信自由与自主选择权。一些超级平台对某一类合法正常链接的屏蔽封锁,直接会影响用户对信息的获取和收集,也直接侵犯到消费者的通信自由、自主选择等合法权益。

其次,滥用屏蔽行为会直接损害中小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互联网平台凭借其网络流量优势、威胁屏蔽封杀等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拒绝交易’‘限制交易’‘差别待遇’等法律禁止规定的行为。”李守镇表示。

此外,李守镇还表示,滥用行为也会破坏正常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会使平台竞争退回到“丛林规则”。因为互联网平台可以凭借对资本、流量、平台生态控制力,通过屏蔽封禁等反竞争行为引发“站队效应”和“寒蝉效应”,不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他认为,垄断状态下的平台企业还会通过封禁行为控制舆论,误导公众。超级平台通过其拥有的资本、用户流量和垄断数据能力以及网络效应的作用,会形成生态化垄断。

“不能忽视的是,滥用封禁行为还会阻碍互联网行业的创新,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全面复苏和健康发展。目前在各网络平台上的入驻商家、小程序商家、外卖骑手等数量庞大,如果纵容超级平台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还会对国民经济造成特别大的阻碍。”李守镇表示。

应将“歧视性屏蔽”明确写入滥用行为条款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李守镇多次谈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他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就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内容。因此,反垄断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整个法律制度的应有之意,反垄断执法和司法也应该把消费者利益放在第一位。

“反垄断法主要针对的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或企业,这类平台或企业由于其巨大市场份额或用户量,其任何一点小的滥用行为,都可能会对全国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害。这需要反垄断执法果断发挥应有的作用。”李守镇表示。

李守镇建议,基于互联网平台发展现状,应该进一步强化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在修订《反垄断法》时,增加针对前述垄断行为的专门规定,将平台“歧视性屏蔽”明确写入滥用行为条款,明确禁止占支配地位平台采用歧视性手段实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明确要求占市场支配地位平台的数据接口履行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开放义务;明确占市场支配地位平台对同等产品与服务提供同等交易条件;明确消费者权益作为竞争有效评估的最核心考虑因素,以更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责编 白馗

编辑: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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